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来源:2017/11/8

 

  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是一所以培养应用性中高级体育职业技能人才和体育运动高水平后备人才为主,同时面向全省开展与体育相关的各种社会服务的高职院校。学院的前身为太原体育学校,始建于1956年9月,以后曾改为山西体育学院、山西体育干部学校、山西省重点业余体育学校、山西省体育运动学校、山西体育运动学校。2004年4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是山西省最大的体育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也是国家体育总局奥运战略布局的高水平人才培养基地。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anxi sports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网址为www.sxptc.net.cn
  第二条  学院校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00号。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尊重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传统,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山西,面向全国,以本省基层体育事业为主要服务方向,以举办专科教育为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山西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培养中高级职业技能劳动者,以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学院坚持塑德高之人、育竞技之才、强实用之能、走特色之路、创名校之牌的办学理念。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体育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自主确定教学、训练、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对国有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确保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二)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省政府、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和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基本条件,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办学方式,依法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各地市体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者。承担山西省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条件为基础,与学院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相匹配,稳定、优化和适度调整。
  学院设置运动训练、社会体育、体育保健与康复、体育运营与管理、民族传统体育、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休闲体育、体育艺术表演、定翼机驾驶技术、市场营销等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认真考核学生成绩。
  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以竞技体育为特色的教学训练活动,承担我省参加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的比赛任务,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建设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教学辅助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教师、教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结合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模式。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院工作,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和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议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四)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五)学院党委会议定期召开。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院纪委书记、纪委委员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和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人员经院长批准可列席会议。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应事先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及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和意见的书面材料。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学院党委书记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院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和副教授组成,是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专业面涵盖学院所有专业,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半数。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基层单位推荐,院长根据学院学科及专业设置情况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聘任。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专家组织。由师德高尚、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高职教育规律的教学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或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每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连任。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每届调整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1名。成员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是学院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 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学院团委由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依据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建言献策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学院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公开。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院设立的教学系部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设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属系部的岗位人员的管理;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系部的资产管理;
  (六)负责系部社会服务活动;
  (七)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训练、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完善、实施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系部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
  系部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系部的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系部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组成,团总支书记和系部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其他人员经主持人批准也可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停发绩效工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停发绩效工资处理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合并做出。
  教职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良好表现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条  学院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参加教育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和职业资格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职业技能、社会服务及体育赛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良好表现的,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院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境内外院校开展互派交换生、教师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协同育人,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建设学院师生教学基地和社会实习实践基地。
  第五十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纳入校友会会员单位。
  第五十二条  校友会整合校友资源,建立校友沟通交流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提升学院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为校友终身学习、事业发展和成功提供资源和帮助。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学院享有占用、使用、支配等权益的实物资源、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相关物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院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院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改善基础办学条件。
  学院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可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院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法运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办学资金,提供办学资源。学院接受捐赠要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的原则。
  接受捐赠属学院行为,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九章   院徽、院旗、院歌、院训

  第五十九条  院徽:


  第六十条   院旗: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院歌为《大道辉煌》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训是“诚实、求知、拼搏、超越”。
第十章   学院的注销与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注销: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不能实现预期的办学目标;
  (四)办学资源(如资金、生源或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山西省体育局和山西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山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山西省体育局和山西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报经山西省体育局同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向社会公布本章程。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须经学院党委审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发生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和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